广州市开展“一三一”就业服务资助暂行办法
(穗就[1999]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促进下岗职工各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穗府[1996]115号)和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三一”就业服务即对全市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一次职业指导、三次职业介绍、一次转业训练的就业服务(以下简称“一三一”就业服务)。
第三条 “一三一”就业服务的一次职业指导和三次职业介绍实行全免费服务;一次转业训练为减免费服务。减速免费服务由再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撮的转业训练费和职业介绍费予以资助。
第四条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就业办)负责组织、协调与落实“一三一”就业服务的资助工作。
第二章 服务机构用对象
第五条 提供“一三一”就业服务的机构:各行业、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技术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经市劳动部门核定并已向社会公布的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社会职业中介机构。
第六条 “一三一”就业服务的对象;持有《下岗证》并有就业赣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证的失业人员。
第七条 下岗职工3年内、失业人员2年内只可享受一次“一三一”减免费的就业服务。
第三章 职业指导
第八条 职业指导主要指集中教育、公共授课的辅导(不含一对一的职业指导),授课时间不少于1天。授课内空包括就业形势教育、择业观念转变、求职心理调适、求职技巧、职业道德、劳动法规基本常识等。公共职业指导由市就业办指定并提供教材进行授课与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