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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全省房地产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对全省房地产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湘建办〔2007〕11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房地局:

  根据省建设厅、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湘建房〔2006〕31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检查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情况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城镇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并具有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中介机构资质的企业(单位),均属于检查的范围。

  二、各地要认真检查各房地产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进展情况和按期报送自查自纠书面汇报材料情况。

  三、各地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部门要在检查工作中对各房地产企业(单位)的书面上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自查自纠不力的企业(单位)要及时加以督导;对确实存在问题的,要核清事实、督促企业自行整改;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被群众举报的,或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确有问题并未及时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单位),应当视其违规行为作出暂缓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登记,或者降低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同时,对经查处并已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作为不良记录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四、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及时检查房地产企业(单位)网上信息档案中自行填报的相关数据更新的情况,并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以完善对房地产交易秩序,特别是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

  五、资质一、二级房地产企业(单位)自查自纠的情况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就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上提出初审意见后,于2007年3月15日前报建设厅进行核实;资质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定,同时在3月底前将当地房地产企业自查自纠工作检查书面总结材料(附电子文档一份)报送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备案。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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