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旅游发展基金项目开发补助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旅游局、财政局:
为严格规范旅游发展基金的申报和管理,充分发挥旅游发展基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江西旅游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和
国家旅游局下发的《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旅游发展基金项目开发补助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严格规范旅游发展基金的申报和管理,充分发挥旅游发展基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江西旅游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和
国家旅游局下发的《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项目开发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项目开发补助费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宏观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侧重对国家A级旅游景区(点)和旅游资源规划开发的支持,主要包括:
(一)旅游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开发补助。主要用于各级政府组织开发的旅游资源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游客服务及管理设施建设项目、旅游安全交通与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等。
(二)旅游资源规划开发。主要用于旅游景区资源调查、发展规划编制以及重点旅游项目规划编制等。
第二条 项目开发补助费的报批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同级旅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旅游、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旅游局汇总本区项目后,一般在每年6月集中申报完毕。县级旅游局和旅游景区(点)不得直接申报。
二、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情况,联合向国家旅游局、财政部报送《旅游发展基金项目开发补助费推荐意见》。
三、根据国家旅游局批准的项目开发补助费的批复文件,省级旅游部门向设区市旅游局和项目单位下达批复 (各级旅游局分别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补助资金由省旅游局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
五、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旅游局核定的项目申报书,不得擅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