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管理规定>的通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日)废止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管理规定》的通告
(京民防发〔2007〕122号)
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6]58号)要求,北京市民防局制定了《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通告。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
北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流通秩序,营造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相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以下简称“防护设备”),其生产、销售和安装等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凡是进入我市防护设备市场的生产和安装企业必须是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厂”),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 市民防局负责对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定点厂生产的防护设备,其市场管理依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及本规定第九、十、十三、十四、十五条执行。
第六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市”)定点厂进入本市建筑市场从事防护设备的销售及安装活动,必须先到市民防局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