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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罗红霉素等部分药品价格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罗红霉素等部分药品价格的批复
(辽价发[2000]109号)


各市物价局,省卫生厅,沈后卫生部:

  根据国家计委和省政府关于整顿药品价格的部署和药品价格存在的实际问题,决定降低罗红霉素等部分药品价格,降后价格见附表。现就降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列价格自十一月十五日起执行。各市物价局在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通知有关企业和医疗机构贯彻执行。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降后具体价格,以加强药品价格的社会监督。省内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借任何理由拖延执行降后价格。

  二、本通知所列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可低于本通知价格出售药品。

  三、本通知中凡以通用名称列出的药品,不分产地和

  商品名称一律不得超过本通知价格。原规定零售价格已低于本通知价格的,继续执行原价格。

  四、本通知所列价格为非GMP价格。GMP企业或原研制企业可申请单独定价。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于今年十一月底前持相关资料向省物价局提出报告。

  五、凡生产经营与本通知所列品种不同剂量、不同包装规格药品的企业,应于十一月底前向省物价局申报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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