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向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做好善后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定期听取校办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校办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生产。
第七条 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有: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法定代表人可明确1名主要负责人具体领导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不得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公众聚集场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九条 校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熟悉本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十条 校办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国家对安全教育培训有课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校办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机构的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