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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系统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系统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勤[2007]17号)


各区县教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市教委直属单位,
  《北京市教育系统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教育系统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全市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教育系统各类教育机构举办的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
  第三条 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校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安排。
  北京市校办产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市教育系统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类教育机构校办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应当根据校办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并承担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和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处理、监控制度。根据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开展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的严格检查;发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予以排除;情况紧急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五)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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