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意见
(京政发[2007]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始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并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本市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全力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二、严格按照普查时间安排落实好各项任务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自2007年4月开始,至2011年底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4月至9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普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三、认真贯彻落实普查工作的有关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此次全国文物普查在本市的普查范围是市域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鉴于我市基础工作较好,本次普查具有抢救性特点,且文物普查涉及范围广、时间短、任务重,各级文物部门要把文物普查作为近几年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制订普查工作的总体计划和各阶段的实施方案,合理统筹安排,调整工作重心,集中人、财、物等资源,优先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争取早日高质量完成此项工作。

  要深刻认识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趋势,扩大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严格执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批准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着重加强对工业遗产、乡土建筑、文化景观、文化线路、文化空间、老字号、优秀近现代建筑、当代遗产等以往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的文化遗产种类的普查工作。凡是符合认定标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均应予以登记,而不能只登记重要文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