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价格测算、投资回报和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八)特许经营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九)经营期限以及续约方式;
(十)保护文物、环境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等方面的措施;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实施方案拟订经营区域、行驶路线、固定与临时停车场(站)以及三轮车的控制总量,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实施方案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后,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实施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规划、文物、公安交通、道路运输、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第五条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 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照实施方案,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胡同游特许经营者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符合实施方案,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特许经营方式、范围、期限以及续约方式;
(三)经营区域、三轮车的数量、行驶路线、停车方案;
(四)三轮车及其行驶牌证、特许经营证件的提供、使用和收回;
(五)三轮车运营标准、安全标准、外观标准、服务标准;
(六)收费标准、投资回报、调整机制;
(七)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八)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九)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特许经营权收回的方式和程序;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事项。
第九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持特许经营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在审查实施方案时同意的内容,不再做重复审查;对其他内容的审查结果,不应当导致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三轮车控制总量,为实施机构办理在指定经营区域内行驶的三轮车行驶牌证。实施机构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向特许经营者发放三轮车行驶牌证和特许经营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