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0]115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78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省内企业生产附表所列品种的原研制药品和GMP企业生产的氨苄青霉素和羟氨苄青霉素口服制剂,在国家计委未单独定价前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2、附表所列同一品种、剂型,但规格不同的药品,各生产企业务于11月15日前到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价格。
3、奥美拉唑价格,按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罗红霉素等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0]109号)中确定的价格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