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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聘用合同签证费和人事争议仲裁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聘用合同签证费和人事争议仲裁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费字[2000]54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收取聘用合同鉴证和人事争议仲裁费的函》(辽人函[2000]31号)收悉。

  你厅收取聘用合同鉴证费和人事争议仲裁费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辽财规字[2000]417号文件批准立项,经研究,对聘用合同鉴证费和人事争议仲裁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1、聘用合同鉴证收费每份3元,变更聘用合同鉴证收费每份1元,续订合同不收费。聘用合同鉴证费由聘用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各负担一半,变更聘用合同鉴证费由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负担。

  2、人事争议仲裁费包括仲裁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1)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为:3人以下的,20元;4-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人事争议仲裁案件,50元。

  (2)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包括表证工本费、资料费、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证人误工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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