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辽价发[2000]78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经贸委(计经委)、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现将
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当前企业抵押贷款收费中存在的乱收费问题,提出以下具体贯彻意见:
一、对《通知》中已明确取消的验证费等9种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取消。
二、对《通知》中提出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做如下规定:
1、第六条中“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和公证机构再次进行评估和公证的”,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30%计收。
2、第二条第四项中“企业抵押及贷款合同鉴证”、第三条第三项中“对企业抵押及贷款合同进行公证”的收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
3、第二条第二项中“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登记费”及第三条第二项中“房屋、国有资产评估收费,以及地方政府定价的其它各类评估收费,除已对抵押评估规定减半收费的外”,均按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