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粤人职[2000]12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审计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二○○○年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审计师须系统掌握审计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审计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审计工作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现代化审计技能,有丰富的审计实务经验,能主持较高层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编制重要的审计工作方案,起草重大的审计报告,解决审计专业领域难度较大及关键性疑难问题,审计工作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能指导审计师开展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水平;依法审计,公正、廉洁、严格、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审计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审计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职得审计师资格后,受聘审计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审计师资格后,受聘审计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财经、审计工作20年以上,取得审计师资格后,受聘审计师职务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