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均被否决的,本次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有效投标文件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本次招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所有中标候选人依法均不能确定为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不得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章 投标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编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 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非法方式谋求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申请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与本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得使用挂靠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与招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得与招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不得将所承包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肢解分包给他人。中标后和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确有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必须征得招标人同意,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行政监督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技术或非技术手段非法影响评标专家的产生。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应当在场并对抽取结果签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