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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承诺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作出记录并存档备查;

  (七)招标人当众拆封并宣读标底(设有标底的);

  (八)宣布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阶段。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应当拒绝接受该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

  第十八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招标文件对此应当予以载明:

  (一)无投标人法人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投标人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有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三)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

  (五)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无效投标文件的其他规定的。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省有关规定。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要求和规定完成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公众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以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等事项,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10日内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当在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发出。

  评标和定标最迟应当在距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担保。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限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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