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投标申请人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规定接受、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招标人不得接受。
第十五条 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以及其拟任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施工经历和业绩、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净利润、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信用情况、类似工程经历、工程获奖情况、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等对合格投标申请人排序和评标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界定。
招标人应当同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以下规定:①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已入围或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入围资格或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②资格预审或评标以前,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及其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申请人或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按照不合格投标申请人或不合格投标人处理;③中标通知发出以前,中标候选人及其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
(二)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
(三)查验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当众宣读;
(四)宣布评标办法和有关规定;
(五)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确认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