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采用银行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担保形式。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分别由相应投标人帐户转入招标人指定的帐户。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担保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担保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由招标人账户分别转入相应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账户。
对投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以及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按照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的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担保,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招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担保。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书面通知2个工作日前,将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招标人所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通知等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后发布、发售或发出。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向投标人或投标申请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在开标、资格审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