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招标人接受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报名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起止时间、地点(网址)接受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的报名,并同时向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第八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的同时向其发售;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接受投标人报名的同时向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以及资格预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招标人应当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3个工作日前,将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工程估算价,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责任等;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主要条款;
(五)投标文件格式;
(六)投标报价组成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七)技术条款;
(八)设计图纸;
(九)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对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
(十)废标条款;
(十一)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投标辅助资料;
(十二)投标担保的形式、提交方式、金额以及有关事项。
招标人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标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起止时间、地点向入围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报价组成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售招标文件的3个工作日前,将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