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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部委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州本级以及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应当进入按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招标事项规定及招标人职责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织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并依法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和委托合同内容依法履行招标代理职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委托合同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

  第六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公告并在国家或省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的5个工作日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报送备案。

  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规模、性质、结构类型、招标范围、工程估算价、资金来源和准备情况、工程建设地点、计划开竣工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审查方式、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的起止时间、地点(网址)和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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