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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加编写(制订)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待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被采纳实施,效果显著。

  (二)所制订的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经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三)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解决相关的复杂疑难问题,提出的创见性建议得到采纳,大幅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四)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及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大指导意义或创造出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等材料2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一份(原件)。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二十份(其中原件1份,其余可交复印件)。

  3.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任会计师的聘书、会计证各1份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时间。

  4.参加全国或全省外语统一考试有效期内的成绩通知或合格证书(原件)、或免试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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