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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受聘会计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和2、或1和3:

  1.主持一个大、中型企业的财会工作,在搞好企业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成绩显著,近3年来边疆使企业盈利或促进企业扭亏,得到省、市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部门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近3年来得到省、市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认可。(需提供准确、有效的资料及证明)

  2.公开出版独立完成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

  3.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3篇,并有其中1篇获得国家级论文评选二等奖以上或省级论文评选一等奖。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或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办法的编写(制订)工作,能审核会计师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制订过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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