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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来访人应当到指定接待场所提出来访事项。在上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治安,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上访人员有以下行为者,接待人员可视行为情节轻重进行劝阻、批评、教育,厅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保卫人员应配合信访办接待人员共同做好上访人的劝返工作。如信访人继续纠缠不休的,可以请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训诫、制止,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在建设厅机关大楼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建设厅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各种管制器械到接待场所或者机关办公区、生活区,并扬言爆炸、杀人、自杀,并企图制造事端,扩大影响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厅信访办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厅信访办;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民借机敛财;

  (六)不按规定到指定场所上访,干扰社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的;

  (七)同一地区、反映同一问题的来访人数超过5人的;

  (八)反映的问题已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作了处理,仍提出无理要求,经耐心说服教育无效,长期在厅机关纠缠取闹的;

  (九)反映的问题按有关政策、法规不应解决,但仍坚持无理要求,长期在厅机关纠缠取闹,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在来访人中串联闹事,拦截、纠缠领导的;

  (十一)对接待人员进行纠缠、侮辱、殴打、威胁的;

  (十二)其他严重影响机关办公秩序,扰乱社会治安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接待人员遇有下列特殊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一)来访人扬言要到省委、省政府或进京制造事端的,应当及时向厅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向省信访局、省维稳办和公安部门报告。

  (二)发现被公安机关通缉的嫌疑人来访时,应当立即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

  (三)发现厅机关院内有人员死亡时,应当立即向厅分管领导报告,并应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九条 对规模较大、情绪激烈,或者围堵厅机关办公楼的集体来访事件,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做好接待工作外,厅信访办应立即报告厅分管领导,由厅领导安排有关处室立即派人和厅信访办共同听取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同时,要求市州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市州政府驻长办事处派得力人员尽快到场,解答群众反映的问题,积极疏导上访人员尽早返回本地妥善处理。说服教育无效、集体来访人员继续围堵厅机关办公大楼的,要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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