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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厅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下列内容的信件由厅信访办用公函将信件转交市州建设系统有关部门或者厅有关处室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

  (一)检举、控告严重违法乱纪、扰乱秩序或者以权谋私的问题;

  (二)可能发生意外,给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

  (三)其它应当由市州建设系统有关部门或者厅有关处室进行调查处理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交办的函件由交办人拟稿,函稿应明确办理和反馈的期限。交办后,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结果,由原办信人催办。

  第二十一条 经办人对反馈的结果应认真审查,可以结案的,由各承办单位负责人审定,其中重要问题,报厅分管领导审定。对处理明显不当或者不能结案的,应当商请有关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做进一步处理。来信人对上报处理结果表示不同意见的,应当认真研究,慎重做结案处理;对已结案信件,经办人应当将该案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交信访办统一整理保存。

  第二十二条 一般信件由厅信访办用固定格式转交给市州建设系统有关部门或者厅有关处室酌情处理,不需反馈处理结果。

  对无查办、无参考价值,以及不需要再处理的重复信件,由厅信访办做暂存处理。暂存信件由办信人登记、存放,定期整理销毁。

第五章 来访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来访人应当按照厅信访办接待人员的要求,填写《湖南省建设厅来访登记表》。集体来访的应当按来访人数逐一填写。

  接待人员应当仔细阅读来访人员填写的《湖南省建设厅来访登记表》,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是否接谈。确认接谈的,接待人员应告知来访人员在指定候谈室等候接谈。未经厅领导同意,严禁将来访人员带入厅领导办公室。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本级建设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出具《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属于上级或下级建设系统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出具《信访事项转送通知单》。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裁决)、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规定期限内信访人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对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做出的复核意见不服,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以及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出具《信访事项不予(不再)受理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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