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机关可以按照《
信访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信访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四章 来信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厅信访办指定专人办理人民群众给建设厅或厅领导的人民来信,以及国家建设部、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等有关单位转来的人民来信。
第十八条 厅信访办收到来信后,应将来信和信封装订后在来信第一页的右上角加盖当日建设厅信访办收信印章并编号,来信人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等应登入《来信登记表》,并录入电脑存档。
厅有关处室直接收到群众来信的,也应当登记,并送厅信访办备案,同时需及时转市州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有关处室应在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至上班第二天)将上月群众来信登记表送厅信访办汇总。
第十九条 下列内容的信件应报厅分管领导阅批:
(一)有关建设行业的管理、科技和改革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重大问题;
(三)建设系统的重要情况和动态;
(四)省内外知名人士的重要来信;
(五)反映对重大问题顶、拖不办、明显违反政策的来信;
(六)其它需经领导同志阅批的信件。
信件上报前,办信人应对信件的内容做适当的了解核实。上报的信件经领导批示后,由指定经办人按批示意见具体落实。在规定期限内无反馈结果的,由经办人负责催办。领导批示件要登记、复印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