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与建设厅职能有关的来信来访,对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及时向市州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和厅有关处室交办、转办、督办来信来访事项,承担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建设部,以及省信访局和厅领导交办信访案件的督办或查办工作。
(三)按月、季、年做好信访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及时做好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的信息报送工作;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并尽快书面报告;对重大事项应当连续追踪报告。
(四)筛选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搜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商请厅有关处室对来信来访中带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及重大信访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为领导决策服务。
(五)适时组织建设系统信访工作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理论研讨活动,不断提高建设系统信访工作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和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
(六)负责维护厅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厅信访办应加强与机关物业管理部门、驻地派出所、省政府机关保卫处的联系,对纠缠、吵闹的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对躺卧、滞留接待室,影响正常办公秩序和公共卫生的上访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
第七条 厅信访办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二)热情文明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做好来信来访登记,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诉求,真心实意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三)及时与有关部门和厅有关处室沟通情况,积极妥善地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宜。
(四)做好对来信来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
第三章 处理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厅信访办应当保持与市州建设系统各部门信访联络员的联系畅通,一经发现到省进京集体上访、异常访及突发事件,及时协调地方有关部门与厅有关处室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九条 厅信访办对越级到省进京上访的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劝其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如有必要,厅信访办应当及时通知地方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防止矛盾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