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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省物价局定价的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和产销情况提出调定价意见,经当地市物价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审批。

  3、省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提出调定价意见,报省物价局审批。多家医疗机构配制的同品种制剂价格,由省物价局协调各地意见后统一审定。除此之外的制剂价格,由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当地市物价局审批,报省局备案。

  4、建立政府定价专家评审制度。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药品价格评审工作,以利药品定价更趋合理。

  5、对企业申请单独定价的药品,由省物价局主持召开价格听证会公开审议。

  四、实行政府定价公布制度

  省内生产和销售的政府定价的药品,在审定或调整价格后,由省物价局统一组织在指定刊物上予以公布。

  五、建立药品价格监测制度

  选择部分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做为药品价格采价点。采价点要定期向物价部门报送生产、经营、价格等方面的有关资料。采价点名单和监测具体办法另行颁布。

  六、建立药品价格管理的灵敏反应机制

  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制定的药品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依据采购成本和其他合理因素,可在政府定价以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备案。省物价局将根据生产成本及实际销售价格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价格。对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在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以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市场调节价药品的行情(实际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将通过媒体刊登,鼓励竞争,引导消费,促进各生产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零售价格。

  七、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计委的统一部署,逐步实施药品外包装上印刷零售价格的办法。逐步推广医疗机构及时向患者提供药品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执行药品价格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突破政府定价或不按时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津法规予以处罚。

  八、加大对药品价格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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