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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辽价发[2000]95号)


各市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明确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权限

  按照国家的规定,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1、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由国家计委制定价格。

  2、列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由省物价局制定价格。对医院制剂实行政府定价,其中,省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和多数医疗机构均有配制的同品种制剂,由省物价局直接审定价格;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其它制剂委托各市物价局按《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办法》审定价格。对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按《辽宁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管理。

  3、上述之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供求情况自行制定零售价格。

  二、政府定价原则

  1、政府定价以社会平均生产成本为基础核算。对供大于求的药品,以社会先进生产成本为基础核算。

  2、合理安排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使经营者能够补偿正常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3、合并计算流通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逐步调整流通差率总水平,并实行差别差率。

  4、为促进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对研制开发的新药、产品质量明显优于其它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原研制企业生产的药品、知名品牌中成药实行优质优价。企业可申请单独定价。

  5、适当拉开GMP认证企业与非GM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差价。

  6、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药品市场零售价格水平。

  三、政府定价程序

  1、国家计委定价的药品,由生产企业依据生产成本和产销情况提出调定价意见,经省物价局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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