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大价发[2000]122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辽价发[2000]9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药品价格管理形式。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政府定价以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
三、市场调节价药品,取消流通差率控制,不再实行顺加作价办法,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格;批发、零售单位、医疗机构,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