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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材料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建筑材料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人事厅二OOO年二月十四日以粤人职[2000]15号发布)


  评定标准:建筑材料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须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规范,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门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水泥及水泥制品、玻璃及其深加工制品、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建筑陶瓷、墙体材料、化学建材、非金属矿产加工及制品、建材机械设备、建材生产自动控制与电气以及其他硅酸盐材料等建筑材料专业的研究、设计、生产及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管理、科技信息、环保安全、综合利用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的,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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