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作为技术负责人或主要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两项二级岩土工程或三项三级沿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测试、监测、咨询或监理。
3.主持完成过两项小型岩土工程研究项目。
(四)担任城市制水、市政给排水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及回用等科研、设计、施工、咨询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中型以上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全过程。
2.参加过两项市(厅)级科研项目(或国家五级课题)全过程。
3.参加过两项小型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全过程。
4.曾在大型工程设计项目中负责完成过某一子项设计全过程。
5.曾主持完成两项小型工程设计项目或施工项目,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6.但任大型供排水或污水、垃圾处理企业生产车间负责人工作三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五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五)从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与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参加一项二级工程或两项以上三级工程设计、施工的全过程。
2.参加过两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的全过程。
(六)从事供热工程、空气调节与人工环境工程、采暖、制冷技术等科研、技术、施工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两项市(厅)级以上科研、开发项目或三项横向研究、开发项目的全过程。
2.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完成过三项以上中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供热、通风、中央空调系统的设计或施工全过程。
(七)从事区域、城市、乡镇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承担过常识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的综合工作,或独立完成过有较复杂内容的专项规划,效果良好。
2.承担或组织过县域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或规模与之相当的开发区、科学园区等总体规划或有较复杂内容的专项规则规划,效果良好。
3.主持或承担过编制居住区级规模的详细规划设计(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较复杂的专项规划(如交通规则、文物或历史地段保护规划、风景地段规划),规划效果良好。
4.参加过两项以上重要科研项目的综合研究课题,并曾担任过重要研究课题的单项研究报告主要撰写人,成果已获评审通过。
(八)担任风景园林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生产、应用和科研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一项国土或区域的风景旅游规划,省、市级风景区规划,城市或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等工作的全过程。
2.在高、中级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一项市级或两项区级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或完成三项以上小游园设计,科研成果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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