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粤人职[2000]15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委组织拟定的《
广东省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广东省建筑材料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二OOO年二月十四日
评定标准: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设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的研究、设计、施工、安装、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