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挪用住房公积金预防职务违法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建房改[2006]263号)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监察局、人民检察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自2002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重新修订颁布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 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按照
《条例》和《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调整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但仍有少数地方违反
《条例》和《通知》要求,继续发放或变相发放非个人住房贷款;少数地方政府仍在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办公楼等基础设施建设;少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拆借住房公积金给他人或单位使用等。这些问题严重危及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条例》和《通知》精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预防和制止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就严禁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按有关规定购买国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各地要特别注意防止下列挪用和变相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1、将住房公积金借给政府、单位和个人使用;
2、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城市建设、购置土地、修建办公楼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投资;
3、将住房公积金转存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4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用于非个人住房贷款;
4、发放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