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预审会上检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场启封;在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的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对其认为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对澄清和核实工作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下述规定确定入围投标人数量和产生办法,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
入围投标人从合格投标申请人中产生,其每个标段数量一般不得少于7家。当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不足7家时,除特殊情况外,招标人一般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延长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间。
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没有超过10家时,应当确定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为入围投标人;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超过10家时,应当采用下述三种办法之一确定数量不少于7家的入围投标人:
(一)确定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为入围投标人;
(二)从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
(三)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依据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评审内容、标准和方式进行评审计分并从高至低排序(计分相同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表决决定排序),按排序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直接入围;其他的入围投标人由招标人从其余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产生。
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计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评审内容和标准》(附件)的规定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排序的前提下,按照排序适当增加直接推荐入围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量或者采用全部直接推荐入围的办法,也可以适当调整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计分的内容和标准,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申请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2、与投标申请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