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及内容;
(四)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送达的时间和方式;
(五)要求投标申请人如实反映和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内容应当与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相一致。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在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的同时向投标申请人发售。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的时间,应当视工程具体情况及资格预审内容多少确定,但距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代码证)的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公章的资格预审申请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拟任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拟任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一般情况;
(五)企业财务状况表;
(六)联合体情况及各方相关证照复印件;
(七)企业近三年的类似工程经历(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附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八)拟任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和类似工程经历(附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九)企业及拟任项目经理所承担工程近三年获省部级以上奖项的情况(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发文表彰的奖项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十)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一)本办法界定为不良行为记录的发生情况(其中企业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文件或资料复印件;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24个月内的记录为有效,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十二)其他资料。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