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后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完成。
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举产生,并与其他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四条 资格预审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开始发售的三个工作日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二)招标人受理投标申请人报名的同时,向投标申请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招标人;
(四)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入围投标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资格预审报告;
(五)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作出书面记录;
(六)招标人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的2个工作日以前,将资格预审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相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须知。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等;对投标申请人没有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
(二)入围投标人的确定办法。包括入围投标人的数量和产生办法;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式;推荐入围的标准和方法;随机抽取入围的地点、方式、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