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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湘建建〔2007〕102号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投标申请人是指报名申请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申请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申请人。

  第三条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包括技术、经济、财会、管理等方面人员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并采取资格审查委员会集体评议的方式;资格预审地点应当选择在便于评审和监管的地点进行,条件允许时,应当确定有形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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