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标人只能在技术标封底规定之处(密封线内)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且必须按密封线将其封贴严实;
(三)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不得在技术标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
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对技术标的格式、装订、密封、禁止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技术标,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后对其酌情扣分,但在技术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可能导致判断出投标人名称内容的技术标计零分。
技术标封底应当在其他评审结束之后综合得分计算之前打开。
第十一条 投标人采取下述方式取得了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招标人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且对其有利的;
(二)隐瞒相关事实或者弄虚作假,且对其有利的;
(三)所提供的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将评标办法及相关事项单列一章予以载明,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要求招标人纠正。
(一)招标文件没有载明评标办法或相关事项不明确;
(二)评标办法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内容;
(三)评标办法含有明显的倾向性,导致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评标办法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
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组建及其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7-9人的单数组成并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全部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采用综合评估法(Ⅱ)以外的评标办法的,评标委员会中由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的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评标能力和水平。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Ⅰ)、(Ⅱ)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40%,但至少要有两名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的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工程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50%。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提出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