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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及合理价应当依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和省建设厅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其它规定编制后下浮。下浮幅度应当控制在附表1(2)的规定范围以内。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Ⅰ)、(Ⅱ)的,招标人可以设投标报价上限值,但不得设下限值;采用综合评估法(Ⅰ)、(Ⅱ)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也可以设标底,也可以同时设投标报价上限值和标底,但一个招标项目只能允许设一个投标报价上限值和一个标底;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合理价,并列出招标项目的范围、合理价的组成内容及其详细清单,以及作出工程量增减的计价规定。
  投标报价上限值以及标底编制的下浮幅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底应当在开标时公布。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2小时前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报价上限值或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作出说明及是否采纳的决定;招标人对投标报价上限值或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所作出的调整,应当在距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4小时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当接受并响应最终的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合理价及其组成内容。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合理价最终体现的工程造价不可竞争部分不得项目不全或低于规定标准,人工工资单价不得低于省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第九条 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未按本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得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否则其编制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第十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Ⅱ)的,其技术标应当实行暗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招标人统一提供技术标的专用封面、封底、装订、规定的纸张和密封袋等;技术标的表格外文字采用3号仿宋字体,表格内文字采用5号仿宋字体,CAD绘图按制图规范,不编页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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