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办法分类及采用
第六条 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评审程序、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1)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提出评标办法。
投标人的投标价中所体现的工程造价不可竞争部分项目不全或低于规定标准,或人工工资单价低于省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对该投标人作不合格投标人处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从低至高依次评审(附表4),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投标报价被评标委员会作出不低于其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即为有效投标报价。三个有效投标报价或三个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可以结束投标报价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
(一)直接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
(二)认为无法直接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的,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并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询价后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投标人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评审结论。
第七条 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构成。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以外的其它部分。招标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招标项目已确定的评标办法的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构成和内容及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 投标报价上限值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最高控制价,标底和合理价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期望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