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湘建建〔2007〕102号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及《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