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五)从接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评标及其相关情况;
(六)不得收受相关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的表决权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问题,按照招标文件执行,但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条文除外;
(二)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提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作出解释;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的问题,且属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问题,应当修正结果并书面要求投标人确认;
(四)上述问题以外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 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填写附表12。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在评标中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现场后,招标人可以介绍招标项目相关情况,但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评标开始后,除评标委员会成员、一名招标人工作人员、一名招标人监督代表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以外,其它人员应当离开评标现场。评标过程中,除行政监察人员可以进入评标现场巡视以外,其它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标现场。
第十八条 初步评审的程序:根据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文件(见附表13);进行资格性检查,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检查;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书面要求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检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书面要求其投标人书面确认修正结果;检查投标人最终投标价的组成情况;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比较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第十九条 资格性检查是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资格文件、投标担保等进行检查和评价(附表14)。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的;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三)投标文件无企业法人公章的,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包括拟任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一致的;投标人及其拟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