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采取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了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颁布前湖南省建设厅有关资格审查办法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及《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 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办法分类及采用
第六条 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评审程序、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1)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提出评标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