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计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评审内容和标准》(附件)的规定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排序的前提下,按照排序适当增加直接推荐入围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量或者采用全部直接推荐入围的办法,也可以适当调整对合格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计分的内容和标准,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申请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2、与投标申请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开始后,应当关闭一切通讯设备;评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三)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四)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本招标项目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向外界透露本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及其相关情况;
(五)不得收受投标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投标申请人报名情况;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对投标申请人的评审情况;不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和确定理由;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和评审计分及排序(包括得分相同时的排序确定情况);直接推荐入围投标人名单等。
资格预审报告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采用通用技术且合同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不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直接根据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但不得对合格投标申请人再作评审。
市(州)、县(市、区)范围内的可以不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合同估算额标准可以由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低于1000万元以内确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应当告知投标申请人是否入围及向入围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法,对未入围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告之其未入围的原因。
第十六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入围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时更改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投标人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提交投标文件以前入围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状况、资质资格、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入围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调整,由此导致达不到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的,或者在投标时擅自更改拟任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单列一章载明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