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其他资料。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二)依法取得企业资质,资质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拟任项目经理依法取得注册执业资格,资格类别、等级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申请人一致;
(三)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拟任项目经理依法取得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注明单位与投标申请人一致;
(四)企业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冻结和进入破产程序等状况;拟任项目经理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尚在其他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等状况;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符合有权机关规定的独立法人,联合体各方的资质以及拟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达到有权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并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
(六)不属于在本招标项目或本招标项目准备阶段为项目业主或本招标人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设计、施工合并招标的专业工程除外);
(七)不属于已被聘用或将被聘用为本招标项目提供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及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验收及试车管理等)的任何法人;
(八)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对评审结果有影响的内容齐全且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较大、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在上述条件和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投标申请人采取下述方式通过了资格预审,被确定为合格投标申请人或入围投标人的,招标人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且对其有利的;
(二)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且对其有利的;
(三)所提供的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
第十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预审会上检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场启封;在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的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对其认为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对澄清和核实工作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下述规定确定入围投标人数量和产生办法,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载明。
入围投标人从合格投标申请人中产生,其每个标段数量一般不得少于7家。当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不足7家时,除特殊情况外,招标人一般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延长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间。
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没有超过10家时,应当确定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为入围投标人;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申请人数量超过10家时,应当采用下述三种办法之一确定数量不少于7家的入围投标人:
(一)确定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为入围投标人;
(二)从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
(三)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依据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评审内容、标准和方式进行评审计分并从高至低排序(计分相同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表决决定排序),按排序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直接入围;其他的入围投标人由招标人从其余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