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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收费年审及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收费年审及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大价发[2001]28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委、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各种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有关收费审验每年进行一次的规定及国家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决定自2001年3月28日起,在全市进行2000年收费年审工作,同时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收费年度审验工作

  今年收费年审工作要与换发《收费许可证》结合进行。

  1、审验的范围:

  市及区、市、县所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部分经营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

  2、审验内容:

  (1)收费单位是否有《收费许可证》;

  (2)收费单位在收费过程中是否存在自立或肢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3)对国家、省、市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是否已取消或降低了标准;

  (4)收费单位是否有利用职权和垄断地位强行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或将行政职能转移到所属事业单位搞有偿服务的行为;

  (5)是否有不按规定时间提前收费或增加收费频次的行为;

  (6)各种收费是否使用规定的票据;

  (7)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上缴财政预算或纳入财政专户。

  3、审验中发现违纪问题的处理。

  对审验中发现的违纪行为,审验人员要填写《违纪收费情况登记表》转物价检查部门立案查处。对情节严重的,除收缴全部非法所得和罚款外,还要予以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二、搞好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

  1、这次换发《收费许可证》按照国家计委的统一样式,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具体区分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无论原发旧证是否到期,都必须重新换证领新证,新换发的《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市及区、市、县物价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核发。具体分工原则是:市属单位由市物价局核发;区、市、县单位由当地物价局核发;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由市物价局核发。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制,把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核关,特别是对历年来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通过这次换证,进行一次彻底清理,严防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列入《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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