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建城〔2007〕123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公用事业局:
建设部颁发的《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以下简称《办法》),从2007年3月1日开始施行。为做好该《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城市排水许可的学习宣传工作。城市排水许可是国务院根据《行政许可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之一。《办法》是新形势下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的一部重要规章。实施城市排水许可,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有利于区分污水处理上下游之间责权关系,有利于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有利于有效实施行政监管。在我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战略进程中,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建设(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充分理解其内涵和具体要求,提高业务水平。特别是要加强对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通过报刊、广播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主要内容等,特别是对城市排水许可和环保部门实施的排污许可要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以有力推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措施,促进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进一步完善排水许可管理制度。省厅负责全省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建设(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实施细则,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规范管理行为。要尽快做好城市排水现状调查,摸清底数,确保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二)尽快建立健全城市排水监测监控系统和监测机构。加强排水监测监控是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的前提,也是数字化城市管理的需要。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整合资源,明确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职能职责,统一管理。各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要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尽快建立排水监控系统。各地要整合城市供水企业、污水处理单位等具备的检测资源,合理布局,创造条件建立排水监测机构,逐步建立起覆盖本地区的城市供排水监测网,以便实施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