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税局关于取消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通知
(沪地税征[2007]1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经研究,决定取消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兹决定从即日起,家庭装饰行业使用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发票代码:23100**70351)。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发票代码:23100**70651)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兑奖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从2007年12月31日起停止发售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自文到之日起,应摸清纳税人使用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的使用量,限量发售,减少企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