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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县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本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档案信息开发课题2项以上。

  (四)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达标或被当地政府、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本人是经单位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主要贡献人。

  (五)独立编写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业务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著作1部。

  (二)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或业务报告2篇。

  (三)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及在市(厅)级档案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

  (四)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及提交有学术应用价值的专项专业调查报告或业务报告2篇。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以及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误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一、申报材料要求:

  1.按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一式一份。

  2.按要求填写好的《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份原件,其余可复印)高级一式二十份、中级一式十五份。

  3.对照条件第一条,在申报资格前冠以专业名称,并填写在《评审表》相应栏目。

  4.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在《评审表》相应栏目。

  5.对照条件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任职聘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经办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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