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广东省人事厅二OOO年三月一日以粤人职[2000]31号发布)
评定标准:档案专业馆员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学科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专业工作经验,参与科研课题的研究,能独立完成一定难度的业务技术工作,取得较好的专业工作业绩;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专职从事档案研究、开发、管理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档案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二)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3年以上。
(三)大学本料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盾,受聘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盾,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六)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1项,或市(厅)级一、二等奖1项,或市(厅)级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