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奖1项,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二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及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档案学会一等奖1项,或省档案学会二等奖2项的奖励。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2项以上,执行情况良好(以立项文件为准)。
(四)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地)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的表彰。
(五)作为专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完成任务良好,经主管部门认可(以主管部门颁发文件为准)。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或在本专业某一领域业务研究取得成果而受到国家档案局、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2.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且取得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肯定。
3.主持或参与制定市(地)级以上档案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业务管理规定,其中3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须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业务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著作1部。
(二)完成学术著作1部,独立撰写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
(三)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至少有1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四)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并提交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专项专业调查报告或业务报告1篇。(至少有1篇在全国档案学术水平较高的报刊上发表)
第九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以及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